(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3)银行不垫款。
3.答: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有:(1)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2)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3)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4)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4.答: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银行结算账户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办理人民币业务。第二,办理资金收付结算业务。第三,是活期存款账户。
5.答: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发生下列事由之一的,存款人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6.答: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存款人有下列情况的,可以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1)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2)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如代付水、电、话费)、定期贷记(代发工资)、借记卡等结算业务的。自然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7.答:按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开户单位只可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1)职工工资、津贴;(2)个人劳务报酬;(3)支付给个人的各种奖金;(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7)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开支;(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开户单位在与各单位发生经济往来时,除上述规定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均应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8.答:现金管理的基本要求:(1)开户单位在购销活动中不得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的待通;不得只收现金而拒收支票、银行本票和其他转账结算凭证。转账结算凭证在经济往来中具有同现金相同的支付能力。(2)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开户银行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库存现金限额由开户银行根据开户单位3至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要的现金核定。(3)开户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收付。账目应当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不准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不准单位之间相互借用现金,不准谎报用途套用现金,不准利用存款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者支取现金,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人储蓄,不准保留账外公款(即小金库),禁止发行变相货币,不准以任何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4)一个单位在几家金融机构开户的,只能在一家金融机构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办理现金支付,一般存款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支付。(5)实行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制度。
9.答:票据具有信用、支付、汇兑、结算和融资结算等职能,其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票据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第二,票据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有价证券。第三,票据所表示的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第四,票据所记载的金额由出票人自行支付或委托他人支付。第五,票据的持票人只要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付款人即应无条件向持票人或收款人支付票据金额。第六,票据是一种可转让证券。
10.答: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条件: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1)企业法人。(2)非法人企业。(3)机关、事业单位。(4)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5)社会团体。(6)民办、非企业组织。(7)异地常设机构。(8)
外国驻华机构。(9)个体工商户。(10)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11)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12)其他组织。
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条件:开立基本存款户的存款人都可以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根据规定,只要存款人具有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都可以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且没有数量限制。
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条件: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1)基本建设资金。(2)更新改造资金。(3)财政预算外资金。(4)粮、棉、油收购资金。(5)证券交易结算资金。(6)期货交易保证金。(7)信托基金。(8)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9)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10)单位银行卡备用金。
(11)住房基金。(12)社会保障基金。(13)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
(14)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15)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临时存款账户开立的条件: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存款人有下列情况的,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1)设立临时机构。
(2)异地临时经营活动。(3)注册验资。
11.答:我国《票据法》按照支付票款方式,将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的为-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支票上印有“转账”字样的为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支票上未印有“现金”或“转账”字样的为普通支票,普通支票既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12.答: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支票的办理和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1)签发支票应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写,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2)签发现金支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普通支票,必须符合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
(3)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禁止签发空头支票。(4)支票的出票人预留银行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5)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出票人不得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6)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7)
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8)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9)按照财政集中支付改革及强化预算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要求,预算单位通过零余额账户办理支票和汇兑结算业务,应在支票和汇兑凭证“附加信息”栏记载相关信息。(10)存款人领购支票时,必须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领用单”并签章,签章应与预留银行的签章相符。
13.答: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对于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当停止其签发支票。
14.答:根据《支付结算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支付结算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结算纪律:(1)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支票,套取银行信用;(2)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3)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4)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
15.答:根据《支付结算办法》和有关规定,银行在办理支付结算时应当遵守下列纪律:(1)不准以任何理由压票、任意退票、截留挪用客户和他人资金;(2)不准无理拒绝支付应由银行支付的票据款项;(3)不准无理拒付、不扣少扣滞纳金;(4)不准违章签发、承兑、贴现票据,套取银行资金;(5)不准签发空头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办理空头汇款;(6)不准在支付结算制度之外规定附加条件,影响汇路畅通;(7)不准违反规定为单位和个人开立账户;(8)不准拒绝受理、代理他行正常结算业务;(9)不准放弃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违反结算纪律的制裁;(10)不准逃避向人民银行转汇大额汇划款项。
16.答: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办理结算业务过程中,应承担下列责任:第一,自行负责。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时,因错填结算凭证致使银行错投结算凭证或对款项不能解付,影响资金使用的,应由责任单位和个人负责;单位和个人对使用的支票、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签发的银行汇票、本票、银行承兑汇票以及预留银行印章,因管理不善造成丢失、被盗,发生款项冒领,造成资金损失的,应由责任单位和个人负责;付款人及其代理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银行停止其使用有关支付结算工作,因此造成的后果,由单位和个人自行负责。
第二,连带责任。允许背书转让的票据,由于付款人拒绝付款退回票据,持票人对出票人、背书人和其他债务人进行追索时,出票人、背书人和其他债务人(如保证人)要负连带责任。第三,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经济处罚包括计扣赔偿金或赔款、罚息、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行政处罚包括警告、通报批评、停止使用有关结算方式、停止办理部分直至全部结算业务等。这些可单独进行,也可合并进行。具体处理规定如下: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付款人不能支付票款,按票面金额对其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罚款。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承兑申请人未能足额交存票款,对尚未扣回的承兑金额按每天万分之五计收罚息。单位和个人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收款单位对同一付款单位发货托收累计3次收不回货款的,银行应暂停其向该付款单位办理托收。
付款单位违反规定无理拒付,对其处以2000元至5000元罚款,累计3次提出无理拒付,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等。
六、案例分析题1.答:该行为有两点不符合规定:(1)该企业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取12000元用于职工福利的行为不符合规定。《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各银行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2)会计科长赵某仅以口头方式向公司经理反映坐支行为,而坐支行为未予制止和纠正,不符合法律规定。《会计法》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认为是违法的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要求处理。
2.答:可用现金结算,农副产品收购属现金使用的范围。
3.答:甲与乙企业不能采用托收承付结算,因为乙企业属私营企业。甲与丙企业不能采用托收承付结算,因为购销合同金额为8000元,不足托收承付的金额起点。
4.答:(1)1银行予以退票。2按票面金额处以1000元的罚款。20000×5%=1000元。
(2)宾馆有权要求出票人支付2%即400元的赔偿金。
5.答:C企业应承担连带责任,支付该笔款项。
6.答:(1)该银行拒绝挂失止付是正确的。因为《票据法》规定: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
(2)1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2向人民法院提出普通诉讼。
第三章税收法律制度1.A2.A3.B4.C5.D6.A7.D8.A9.B10.B11.B12.A13.D1.ABCD2.ACD3.ABCD4.ABD5.ABCD6.ABCD7.ABCD8.ABCD9.ABCD10.ABCD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
1.税收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3.19984.《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5.行业专用6.经营业务营业收入7.主管税务机关8.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1.答:纳税申报方式包括:直接申报,即上门申报。纳税人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邮寄申报,邮寄申报以寄出地的邮政局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数据电文申报,即纳税人用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如网上申报。
2.答:税款征收方式主要有: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和其他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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